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大雷?卷入融资性贸易疑问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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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大雷?卷入融资性贸易疑问重重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文/夏虫工作室

  核心观点:金龙鱼卷入50亿合同诈骗背后疑问重重,其一,主观上,金龙鱼的中转库业务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贸易的虚假性与融资性?其二,客观上,金龙鱼的仓储中转行为是否对相关方融资性贸易的闭环构成了“关键支撑”或“增信”?其三,金龙鱼仓储中转业务纠纷不断,背后究竟可能隐藏多少融资性贸易?其四,公司卷入50亿合同诈骗案却被判近19亿退赔款,是否意味着其中转库业务或埋大雷?

  “粮油一哥”金龙鱼因子公司卷入刑事诈骗案,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共同退赔责任。

  公司自公告判决进展后,公司股价持续承压。自公告日至今,金龙鱼股价呈现出持续下跌态势,公司市值蒸发超百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龙鱼今年三季报营收净利双增。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2.7亿元,同比增长5.02%;实现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同比增长92.06%。其中,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5.88亿元,同比增长3.96%;实现归母净利润9.93亿元,同比大增196.96%。

  在公司业绩双增情况下,为何公司股价遭市场用脚投票?诉讼案对公司影响究竟有多大?

  卷入50亿合同诈骗被判近19亿退赔款

  事情的起因或需要追溯至去年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益海” )收到起诉书说起。

  2008年至2014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文”)、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惠嘉”)先后签订《中转协议书》,约定由广州益海为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提供仓储服务。

  协议初期,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采用“先款后货”结算模式。后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分别向安徽华文时任董事长王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提议改为“先货后款”,并承诺给予好处;王民、王小虎同意后,结算模式变更。此后,张利华超出双方核定的提货额度持续提货,并通过伪造《对账函》等方式,向安徽华文隐瞒货物已被云南惠嘉对外销售的事实。

  安徽华文后未能收回全部货款。经司法审计,云南惠嘉未付款项对应棕榈油价值为:直接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18.81亿元直接损失、11.67亿元间接损失与广州益海及柳德刚的上述行为相关。

  广州益海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淮检刑诉〔2023〕 16 号《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广州益海员工喻平、柳德刚多次收受张利华给予的财物,在云南惠嘉凭伪造单据提货、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及云南惠嘉对外销售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便利。检察机关认定,云南惠嘉、张利华及相关员工构成合同诈骗罪;广州益海、柳德刚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张利华2009—2013年向柳德刚行贿,柳德刚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5 年 11 月 19 日, 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 皖06 刑初 3 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及100万元罚金。

  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后,已在法定上诉期内就一审《刑事判决书》 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上诉状。

  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上述近19亿元的退赔款资金占比超68%。换言之,若上述退赔款最终判决执行,将会吞噬公司巨额账面利润。可以看出,公司中转库业务暴露出了巨大的业务风险。

  仓储纠纷案频现:中转库业务埋大雷?

  然而,金龙鱼中转库业务埋雷并非首次出现,在公司IPO期间出现过类似诉讼纠纷。即九三集团成都粮油诉金龙鱼旗下子公司益海重庆、品度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目前益海重庆已被注销。

  2015年1月1日,九三集团成都粮油与益海重庆、品度公司签订《仓储中转协议》,协议约定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将拟定销售给品度公司的食用油发至益海重庆指定地点存储;品度公司对益海重庆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31日,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海重庆赔偿其货物损失13,317,153.2元,品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请求判令益海重庆承担案件受理费。

  基于上述,益海重庆辩称,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存储的食用油均由品度公司提走,且九三集团成都粮油在知晓品度公司提货后与其达成结算协议,此行为是对品度公司提货行为的追认;品度公司辩称,品度公司事后承诺以其他货款抵偿,九三集团成都粮油予以了认可,但九三集团成都粮油主张溢价120%,品度公司不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中,益海重庆被判决不存在过错,无需向九三集团成都粮油作出赔偿;而在二审中,益海重庆则被判需要向九三集团支付赔偿金13,317,153.2元。

  上述两起诉讼是否说明,其一,公司中转库业务究竟隐藏多少融资性贸易问题,是否存在巨大的业务风险?其二,公司频被起诉追偿是否意味着其中转库相关内控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金龙鱼的中转库业务究竟多大?(注:中转收入主要为公司提供仓储及配套服务取得的收入。)

  据公告资料显示,金龙鱼的主营业务是厨房食品、饲料原料及油脂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而中转收入、能源销售收入、废弃材料收入和备件销售收入等业务主要计入其他业务收入。2023年,公司其他收入为16.31亿元,2024年进一步攀升至18.04亿元。

  可以看出,金龙鱼中转业务产生相关收入相比公司超2000亿规模收入贡献甚微,但因中转库产生的诉讼追偿金却可能吞噬公司大部分利润。至此,我们疑惑的是,公司中转库业务开展是否充分评估相关风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又是否需要进一步夯实加强?

  两大疑问待解:是否配合融资性贸易?巨额赔偿概率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直指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贸易为违规从事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顾名思义,以贸易业务为名,行资金出借之实。业内人士指出,相关国央企为符合相关部门风控要求,在融资性贸易链条中嵌入仓储合同,通过由仓储方出具仓单或其他相关单据,或者通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指示交付”的方式,制造货物真实存在或实际流转的假象。

  至此,我们疑惑的是,金龙鱼开展此类仓储业务是否早已知晓相关融资性贸易业务属性?仓储合同有无可能相关方配合融资性贸易业务匹配相关部门合规需求?需要补充的是,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在融资性贸易业务中,作为仓储方卷入相关纠纷又该如何追责?

  对于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模式,本质上市是出资方与用资方之间的资金流转,嵌入仓储货物环节或只为满足相关方合规需求。我们大致可以简化如下:A公司(出资方)与B公司(用资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但货物是虚拟的,或由B指定的第三方C(仓储方)保管。A付款后,货物所有权凭证(如仓单)转移给A。随后,A又以指定价格“卖回”给B或B的关联方,完成一个循环。核心是A的出钱和B的用钱,货物只是融资媒介。

  在上述过程,司法机构则重点关注仓储方的行为是否超越了“中立保管人”的角色,实质性地参与、促成或纵容了“循环贸易”(实为借贷融资)的完成,从而对出资方的损失产生了“实际影响”。一般从以下几个层面出发:

  其一,主观上,仓储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贸易的虚假性与融资性?

  其二,客观上,仓储方的行为是否对“融资闭环”构成了“关键支撑”或“增信”?

  目前,一审的司法机关认定,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张利华等人的行贿,在云南惠嘉使用伪造货权转让通知书获取货权、应对安徽华文现场核库、从云南惠嘉购买涉案棕榈油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对于此次诉讼纠纷,公司也同时进行抗辩。金龙鱼称,其认为作为中转仓储方,凭安徽华文出具的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库,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通过电话向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确认,并定期寄送库存确认单,已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 也不知晓, 更未实施过任何帮助行为;广州益海每次货权转让前均取得了安徽华文授权人员的确认,并以多种方式告知了安徽华文实际库存情况; 广州益海的采购价格并未低于“市场价格”, 甚至高于市场价格, 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 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对于柳德刚合同诈骗罪的判决,公司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柳德刚有帮助云南惠嘉诈骗安徽华文的行为,本案涉及的广州益海中转业务,有严格的内控管理流程,广州益海的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都是严格按照流程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