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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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12月19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央行官网,为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

  《规定》提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社会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此外,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现金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金融监管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