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福能东方、八一钢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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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福能东方、八一钢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可索赔

  2025年12月19日晚间,贵州百灵(维权)、福能东方(维权)、八一钢铁(维权)分别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三家上市公司此前分别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2月6日、2025年11月7日遭证监会立案。

  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贵州百灵涉及的主要违规为: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查明福能东方存在的违规为: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疆证监局查明八一钢铁存在的违规为:2022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040,000.00元。2023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0,870,000.00元。2024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395,569.24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4,817,067.03元。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贵州百灵、福能东方、八一钢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可索赔。暂定: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8日之间买入贵州百灵,且在2024年11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贵州百灵的亏损投资者;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之间买入福能东方,且在2024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福能东方的亏损投资者;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八一钢铁,且在2025年11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八一钢铁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