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002743)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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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安徽富煌钢构(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煌钢构,代码:60171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查明,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及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2024年12月6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2024年12月20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5年5月27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根据《报告书(草案)》,富煌钢构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粮、苗小冬等1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视界100%股权。 2025年6月20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终止此次交易事项。
富煌钢构、中科视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如下:(一)中科视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导致《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业务不应在2024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涉嫌虚增2024年营业收入25,187,358.8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营业收入11.36%,占富煌钢构2024年度营 业收入0.64%;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8,980,264.14元,占中科视界2024年利润总额 62.82%,占富煌钢构2024年利润总额13.99%。《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综上,中科视界对上述6家经销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中科视界与上述6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2023年、2024年,上述6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298,427.05元、7,047,710.77元。《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三)《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2%股份。经查,总经理苗小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持行为。上述2%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20.7321万股,剩余89万股为苗小冬代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 持情况,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拟决定: 对中科视界、富煌钢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5年9月27日,富煌钢构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富煌钢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富煌钢构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案的索赔条件为: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9月26日买入富煌钢构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9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富煌钢构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括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帐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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