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加密货币等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应用,不法分子利用大多数人对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概念、新技术不了解,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许以用户高额回报,实则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郑重提示,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对涉及虚拟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保持警惕,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类型一:伪造投资项目类
此类诈骗主要虚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创新”投资项目,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虚假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以募集投资人的钱财。投资者充值后,本金和收益被锁定为“待释放代币”,每日仅允许提取少量资金,并设置最低提现额度,待大额资金入场后,平台立即关闭提现功能,卷走用户资产。
★相关案例
GUCS虚拟币案。2020年,王某某等人设计了名为GUCS的虚拟币以及关联软件“Wallet Pro”APP。王某某等人隐瞒了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并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当募集到大量资金后,项目团队立即注销公司,卷款跑路。最终,2.9万余人“中招”,共计损失超17亿元。案发后王某某还通过马某以多种手段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来源及性质,实施洗钱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并判决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类型二:虚假交易平台类
此类诈骗主要通过搭建表面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吸引投资者,再用多种非法手段侵吞投资者资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往往伪装成境外合法交易所,实际是完全封闭的对赌系统,与国际真实市场毫无关联。
★相关案例
欧比特平台诈骗案。程某等34人设立“OURBIT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欧比特平台),对外宣称“新加坡注册”“持有美英金融牌照”,推出“全新止盈止损”“首创交易0滑点”等噱头,伪造比特币交易K线图,虚构9种虚拟货币交易假象,营造专业合规形象吸引投资者。短短一年内,近3万人被骗,涉案金额4.6亿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某等34人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34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型三:虚拟货币传销类
该模式承诺零投入和高回报,实际上“借新还旧”、设置提币障碍,采用多级分销体系,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收益。不断吸引新投资者投资,来支付早期投资者的高额回报。一旦新资金流入不足,资金链就会断裂,整个项目崩盘。
★相关案例
π币零成本高回报传销骗局。2019年3月,尼古拉斯·科卡里斯(Nicolas Kokkalis)等人自称毕业于斯坦福大学,以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为幌子,启动Pi Network项目。π币传销骗局宣称“刷手机、看广告就能赚钱”和“手机点点就能挖矿”,而事实上诈骗团伙在“挖矿”全链条的各个环节收取服务费等费用,以提供“挖矿”加速奖励为由,让参与者诱导更多新人加入,用户邀请的人越多,活跃用户越多,“挖矿”速度就越快,邀请人与受邀人必须同时完成任务以获得加速奖励。同时,π币一直以中心化方式运营,从未正式上链,用户变现障碍重重以致无法提现。2025年7月,Pi Network团队被指控抛售1200万枚π币,套现80亿美元跑路。2022年以来,国内已有多起与π币相关的传销、诈骗案件被法院判决,但均为地方团伙而非Pi network核心开发团队本身,在江苏某案件中,犯罪团伙以“π币挖矿”为幌子,涉案金额超2亿元。
案例启示
虚拟货币本身是投机炒作、诈骗等高发的风险区,这类诈骗利用投资者对于虚拟货币了解程度不深的特点,借虚拟货币投资卷走用户资金。社会公众务必时刻提高警惕,擦亮识骗慧眼,强化风险意识,紧盯以下特征,远离此类投资:
1.“天上掉馅饼”——承诺“稳赚不赔”或超出合理收益,鼓吹“千倍币”“保本翻倍”等夸张收益,利用高回报话术诱导投资。(别信!虚拟货币无国家信用背书,波动剧烈,承诺保本必假)
2.“提现像求人”——想拿回自己的钱,又是排队、又是高额手续费。(别等!这就是要跑路的信号)
3.“拉人给好处”——鼓励“拉人头”赚佣金,让你发展亲戚朋友投资,拉的人越多奖励越多。(快跑!涉嫌传销,我国明令禁止多层返佣)
4.“背景吹上天”——说自己是“国际大公司”“跟政府合作”,自称旗下持有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可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别听!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5.“透明度不足”——完全依靠炒作和市场操纵来维持价格,不上链、不透明、无法验证的运行机制,交易价格操纵痕迹明显。(别入!警惕非法传销陷阱!)
条文链接
1.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
--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2.2021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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