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绝不允许餐饮连锁总部只收钱不担责

新规发布!绝不允许餐饮连锁总部只收钱不担责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细化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以及企业总部转嫁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情形的相应罚则,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介绍,《规定》首次明确了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等的定义,从过去单纯的“看数量”到目前的“看模式”,着重解决过去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对象不明确”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总部对全链条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每年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绝不允许餐饮连锁总部只收钱却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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